1.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,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,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,退回违规所得,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或以上等次;绩效工资的扣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2.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,当年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;情节严重的,上报教育行政部门,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做出相应处罚。
3.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的,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,给予诫勉谈话;特级教师、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等从事有偿家教的,经学校调查核实,报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核后,作出相应处罚。
4.因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家教活动,致使受辅导的学生受到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的,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。